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383號原告 李淑芬 被告 蔡錦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被告對原告所有位於高雄市○○區○○段○○○○○○○○號(權利範圍10分之1)、同段354建號(權利範圍全部)之抵押權不存在,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即抵押權擔保債權總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1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11日
書記官黃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