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5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5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506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國和選任辯護人葉忠雄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14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選任辯護人欄「 江鶴鵬 律師」之記載,更正為「葉忠雄律師」。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十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選任辯護人欄,原記載「江鶴鵬律師」,係出於誤植,應更正為更正為「葉忠雄律師」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2月1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柯姿佐
法官吳承學法官李文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穗筠中華民國103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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