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3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3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1318號債權人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世惠 債務人 連泰誠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肆仟壹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延滯第一個月計付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以上者,按月以新臺幣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月30日
民事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1月30日
書記官王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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