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1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丙○○被告甲○○
乙○○上列被告等因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有關被告甲○○傷害部分,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又有關被告乙○○部分,雖經本院為無罪之諭知,然此部分業經原告聲請併同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為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將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洪碩垣
法官張震法官施介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
書記官葉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