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26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並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263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之1(現於臺灣高雄監獄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傷害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47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傷害罪,減刑為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4年9月21日,犯傷害罪,經本院以95年度訴緝字第165號(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28876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詳如附表所示。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張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9月3日
書記官鄒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