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更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更字第15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俊宏 代理人 湯偉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未提出聲請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綜合信用報告(報表編號:PLR0-0000000)、聲請人配偶 蔡欣玲 之10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未具狀陳報聲請人及其配偶是否有受領政府相關補助或津貼、配偶現今之工作狀況、有無負擔每月家庭生活開銷及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聲請人於103年間前置協商成立後,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條件有困難之毀諾原因等情,經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4日裁定請聲請人於收受補正裁定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5年7月7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足稽。惟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揆諸首開規定,應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裕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7月20日
書記官沈佩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