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2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235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另案於臺灣新竹監獄執行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林建 和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協商程序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再行協商之處,爰命再開協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惠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
書記官黃旭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