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撤緩字第2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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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撤緩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撤緩字第25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本院93年度竹東簡字第150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95年度執聲字第2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九十三年度竹東簡字第一五0號判決對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查受刑人因犯詐欺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3年12月6日以93年度竹東簡字第150號(93年度偵字第3836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300元折算1日,緩刑4年,於93年12月27日確定在案。乃於緩刑前即93年6月4日更犯肇事逃逸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95年1月20日以94年度交訴字第11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已合於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6條規定聲請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卷附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相符,從而聲請人聲請撤銷本院93年度竹東簡字第150號判決關於緩刑之宣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李毓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
書記官李佩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