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41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417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9月20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民國94年度催字第71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95年6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9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佳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9月22日
書記官林淑瑜┌──────────────────────────────────────────────────┐│附表:股票95年度除字第41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93-NX-000000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