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交附民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丁○○
丙○○庚○○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岱音 律師被告己○○
甲○○原名于文源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右一被告法定代理人乙○○被告昌興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上列被告己○○、甲○○因被訴本院九十四年度交訴七七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9月22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林秋宜
法官馮俊郎法官劉兆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9月22日
書記官龔紀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