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審原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審原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審原訴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裕良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87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被告王裕良被訴傷害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王裕良因上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被告王裕良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就被告王裕良被訴傷害部分,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2月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丁亦慧法官陳鑕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15日
書記官史華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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