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審訴字第15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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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審訴字第1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審訴字第15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唐千惠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51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上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2月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丁亦慧法官陳鑕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15日
書記官史華齡

歷審裁判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 年度 審訴 字第 157 號裁定(113.02.07)【本件裁判書】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度 簡 字第 661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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