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9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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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9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978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相對人丁○○臺南縣永相對人丙○○相對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 吳春雄 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相對人丁○○對聲請人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1,08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6年8月11日起至116年8月11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丁○○於86年8月15日向聲請人借用900,000元,約定利息按年息百分之8點75計算,借款期限自86年8月15日起至87年8月15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加付違約金。詎第三人丁○○自96年3月20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900,000元,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期間第三人吳春雄於90年5月8日將不動產分割繼承並移轉登記予相對人丁○○、丙○○、甲○○、乙○○,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消費性房屋抵押借款借據暨約定書影本1件等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陳志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6年9月11日
書記官楊育民┌───────────────────────────────────────────┐│附表:96年度拍字第978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備註│││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市○○○區○○○段│1111│建│4648.19│104分之1│所有權人││││││││││為丁○○│└──┴───┴────┴────┴───────┴─┴──────┴────┴────┘┌───────────────────────────────────────────┐│附表(建物)︰96年度拍字第978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備││││││主要建築│一│合│面│主要│陽│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號││││││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位│材料│台│位││註│├──┼─┼──────┼────┼────┼─┼─┼─┼──┼─┼─┼───┼────┤│001│91│臺南市安南區│臺南市安│4層樓房│81│81│平│鋼筋│10│平│全部│丁○○、│││5│安中路一段70│南區怡中│鋼筋混凝│.0│.0│方│混凝│.7│方││丙○○、││││2巷89號│段1111地│土造│4│4│公│土造│0│公││甲○○、│││││號││││尺│││尺││乙○○應││││││││││││││有部分各││││││││││││││4分之1│├──┴─┴──────┴────┴────┴─┴─┴─┴──┴─┴─┴───┴────┤│共同使用部分:怡中段919建號,權利範圍:8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