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249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249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24916號債權人飛皇富邑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乙○○(即被繼承人 吳賢 追之繼承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補1、公寓大廈管理組織之報備證明;2、吳賢追之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3、查報有無辦理拋棄或限定繼承,經本院民國97年7月1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97年7月1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珉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7年7月30日
書記官卓清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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