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6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6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61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代理人 陳學驊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六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及資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9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尚諭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4日
書記官李明章附表:
(一)是否曾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若有,應陳報該法院、案號及進行狀況。
(二) 陳明 新光 人壽好意變額萬能壽險、新光防癌健康終身壽險、保誠歡喜人生養老保險乙型每月所支出之保險費用,並提出繳款證明及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
(三)陳明聲請前2年內收入數額(即自民國95年8月至97年8月止):例如薪資、佣金、獎金、政府補助金、贍養費等之數額、原因、種類暨其相關證明文件,且應陳明債務人現職工作所從事之內容為何及收入狀況為何及證明(在職證明、薪資帳戶存摺影本、扣繳憑單、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與雇主聯絡方式及地址。
(四)債務人97年度至聲請之日以前各月之薪資單及國稅局95、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債務人最近1個月至補正日前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五)債務人每日三餐及其他花費之計帳表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起算30日。
(六)債務人每月交通費(汽車支出含牌照稅、燃料稅、保養、另油資提出須陳明從家中至上班地之距離約多少)及通訊費(行動電話、家用電話)支出明細,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七)自95年7月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後,迄聲請更生之日止,依協商之約定,已按各期清償之金額及證明,另應表明自何年何月何日起未能清償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協議書及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書。
(八)若裁定更生開始,則債務人之更生方案(應含清償金額、分期清償方法、最終清償期)為何?
(九)債務人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所開立存款帳戶(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十)應受扶養親屬(即 廖張阿桃 )戶口謄本(記事勿省略),是否與債務人住居於同一處所?是否領有政府補助金?及其最近1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與其最近1個月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並說明債務人就應受扶養親屬每月支出扶養費10,000元之支出項目為何?釋明其他扶養義務人(即債務人之二親等旁系血親)之工作及收入狀況,雖債務人已陳明其兄並無工作,且已釋明其無工作之原因,但仍須陳明現在其有無工作,與實際支出之扶養費。若今仍未支出,應釋明其未能支出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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