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148號原告桃園縣立中壢國民中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沈朝標 律師被告舟喜營造有限公司
原設雲林縣法定代理人甲○○被告勝峯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游孟輝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七年九月八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7年7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天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7月30日
書記官古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