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116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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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11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易字第116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潘幸真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27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潘幸真明知以手拍打他人持手機之手或手機時,該手機有可能掉落地面而損壞,竟不違背其本意,基於毀損器物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5年10月30日晚間6時22分許,在桃園市○○區○○路與建國路口,因故與告訴人 李俐青 發生口角爭執,見告訴人持手機朝其攝影時,以左手揮向告訴人手持之ASUS廠牌手機,造成該手機掉落地面,螢幕破裂不堪使用,足生損害於告訴人。因認被告涉犯有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等語。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毀損案件,檢察官認係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該罪名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已以書狀撤回本件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30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曾名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張宸維中華民國106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