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8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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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8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812號債權人 林文鮮 債務人 王珮禎 上列當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惟查,本件債權人已取得台灣臺中地方法院和解筆錄,持該筆錄及債務人違反約定之證據資料,即可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並無再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之必要,債權人再依同內容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為無權利保護之必要,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7月6日
書記官邱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