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8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8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80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馮智源受刑人黃炳達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藥事法等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及利息(107年度執聲沒字第1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馮智源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炳達因違反藥事法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並經具保人馮智源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因該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其所繳納之保證金及利息等語。
二、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
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受刑人黃炳達前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1萬元,且經具保人馮智源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嗣受刑人經本院以106年度審簡字第3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並以106年度簡上字第360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受刑人於上開判決確定後,經聲請人依其住所傳喚、拘提而均未到案執行,且受刑人亦未在監、在押,並經聲請人依具保人住所傳喚具保人帶同受刑人遵期到案接受執行,具保人亦未偕同受刑人到案,而受刑人業經聲請人以107年度桃檢坤執丑緝字第3489號發布通緝,此有國庫存款收款書、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拘票及拘提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全國通緝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足認受刑人已逃匿。從而,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萬元及利息,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
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3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布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政偉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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