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岡補字第143號
原 告 賴蒲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東霖 (原名: 謝博仁 )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2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扣除
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930元。茲限原告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6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旻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