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5年度岡補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岡補字第142號
原   告  林有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 潘駿騰 間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元外,尚應補繳3,800元。茲限原告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
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6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旻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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