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三十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陸仟柒佰捌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柒
萬貳仟柒佰肆拾元,自民國95年6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19點929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顧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