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95年度東小字第42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東小字第422號
原   告 林氏圖書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給付書款事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11,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9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魏式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敏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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