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26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26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2647號債權人上高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明得 債務人蒙特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世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佰叁拾玖萬叁仟壹佰貳拾伍元及其中(1)新臺幣叁佰壹拾壹萬陸仟捌佰伍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九日起,(2)新臺幣叁佰陸拾柒萬捌仟肆佰柒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三十日起,(3)新臺幣伍拾玖萬柒仟捌佰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七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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