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交易字第39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交易字第39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交易字第399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世主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70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依第303條所為之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告訴人告訴被告過失傷害部分,起訴書認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被告與告訴人已達成調解,並據告訴人於102年10月11日具狀撤回告訴,有回報單、調解程序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紙在卷可稽,依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邱鼎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3日
書記官林婷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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