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侵訴字第2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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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侵訴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侵訴字第24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A男(即卷內代號0000000000A;真實姓名、年籍均
詳卷)選任辯護人 吳光中 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10067號),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3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蕭文學
法官魏志修法官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3日
書記官詹國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