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2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22號聲請人統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1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3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3月31日
民事庭法官蔡聰明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3月31日
書記官王佩珠┌───────────────────────────────────────────┐│附表:94年度催字第11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或到期日│(新台幣)│││├──┼───────┼────────┼───────┼─────┼──────┼──┤│001│帆宣系統科技股│中國國際商業銀行│94年6月18日│503,970元│MIC0000000││││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基隆││││││││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