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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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除字第16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本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本票1紙,業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171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刊登於94年8月31日民眾日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本票無效等情。
二、經查,上開本票業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71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3月1日屆滿(期間末日原為95年2月28日,是日為國定假日,依法應以休息日之次日即3月1日代之),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3月31日
民事庭法官徐世禎┌──────────────────────────────────────────┐│附表:94年度催字第17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裕光電業股份有│第一商業銀行股份│94年3月20日│153,731元│BB0000000││││限公司│有限公司哨船頭分││││││││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3月31日
書記官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