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4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42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55號)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一、二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二所載,與附表三所列已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又拾伍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1項、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勝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世勳中華民國97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