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4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446號再審原告甲○○前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乙○○○、丙○○間聲請再審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再審原告請求廢棄之判決雖包含本院新營簡易庭94年度營簡字第294號、本院94年度簡上字第179號、95年度再易字第8號、96年度再易字第7號、96年度再易字第18號及97年度再易字第6號判決,惟查前揭各事件之訴訟標的均屬同一,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台幣肆拾萬伍仟玖佰元,應徵收再審裁判費新台幣陸仟陸佰壹拾伍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王獻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7年12月2日
書記官李靜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