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97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97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9708號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理人 莊心雅 債務人集福製革廠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蔡文津人債務人蔡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㈠新臺幣捌仟壹佰貳拾伍萬玖仟壹佰貳拾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㈡美金陸拾壹萬壹仟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7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表一┌─┬──────┬───────┬─────┬───────────────┐│編│請求金額│利息計算期間│年息│違約金計算││號│(新臺幣)│(民國)│││├─┼──────┼───────┼─────┼───────────────┤│1│757,314元│108年5月30日│2.56%│逾期六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百分之││││起至清償日止││十計收,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2│8,530,000元│108年5月29日│2.56%│逾期六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百分之││││起至清償日止││十計收,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3│43,000,000元│108年5月29日│1.98%│逾期六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百分之││││起至清償日止││十計收,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4│28,950,000元│108年12月23日│2.56﹪│逾期六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百分之││││起至清償日止││十計收,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附表二┌─┬─────┬─────────┬────┬───────────────┐│編│請求金額│利息計算期間│年息│違約金計算││號│(美金)│(民國)│││├─┼─────┼─────────┼────┼───────────────┤│1│51,000元│108年6月30日起至│3.67457%│逾期六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8年7月12日止││十計收,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108年7月13日起至│7.55﹪│││││清償日止│││├─┼─────┼─────────┼────┼───────────────┤│2│55,000元│108年6月30日起至│3.67457│逾期六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8年7月4日止│﹪│十計收,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108年7月5日起至│7.55﹪│││││清償日止│││├─┼─────┼─────────┼────┼───────────────┤│3│505,000元│108年6月30日起至│7.55%│逾期六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百分之││││清償日止││十計收,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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