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9年度壢簡字第434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壢簡字第434號
原   告  呂楊春香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駿騏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0,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如
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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