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05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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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05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0543號債權人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法定代理人 蕭翠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柳柏宇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債權人法定代理人為「蕭翠玲」之記載是否有誤
?請陳報合法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與法定代理人姓名相符簽章之聲請狀。
㈡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4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