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05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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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05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0535號債權人 李威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蘆筱鳳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狀內附表支票「付款人」為「蘆筱鳳」之記載是否有誤
?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查本件兩紙支票之付款人應為銀行,而債務人蘆筱鳳應為支票之「發票人」)。
㈡確認狀內附表兩紙支票利息起算日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
載,請具狀更正(查支票利息起算日應自提示日起算,本件兩紙支票依其退票理由單所示,均應依退票日即111年2月9日起算利息)。
㈢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4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