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05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05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0531號債權人 王惠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曾文賢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為「曾文賢」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
更正。(因與狀附本票發票人為 吳文琴 不相符)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4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