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05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0533號債權人民族巨星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昱帆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李宜馨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補債務人李宜馨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動態及個人記事欄勿省略)。
㈡提出建物所有權人之不動產第一類登記謄本。(建物門牌:
臺中市○區○○路000號7樓之7及之5)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4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