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05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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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05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0539號債權人 吳耀驊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江雨菲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本件請求原因事實為何?(因所載原因事實為借款,與
狀附證據存款憑條摘要為顧問費、福人國際薪資不相符)並釋明不相符之原因理由。
㈢請求利息年利率百分之六之依據為何?(如依借款關係請求
,若未約定利率,以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計算)㈣陳報約定清償期為民國111年2月7日之釋明資料。
㈤確認利息起算日自111年2月7日起算是否有誤?(利息應自
約定清償期之翌日起算)㈥確認證物名稱為「匯款單據影本一件」是否有誤?(應更正
為存款憑條影本四件)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4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