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交易字第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交易字第69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9月2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健順
法官劉兆菊法官楊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9月26日
書記官汪淑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