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國家安全法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易字第32號具保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國家安全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甲○○因違反國家安全法案件,前經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台幣(下同)二萬元,由具保人即被告自行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交保候傳。詎被告於繳納前開保證金後,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並拘提無著,顯已逃匿,有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繳納保證金通知單、刑事保證金收據、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函等件附卷可稽,依前開規定,自應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二萬元。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4月26日
刑事庭法官林鈺琅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怡青中華民國94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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