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92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92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九二六號
原告台灣省合作金庫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程信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戊○○被告甲○○被告丁○○○被告戊○○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捌佰零陸萬貳仟柒佰叁拾伍元,並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貳佰陸拾捌萬柒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除假執行擔保金額外,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被告程信有限公司(下稱程信公司)以被告戊○○、甲○○、丁○○○、戊○○為連帶保證人,分別於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四日、八十八年五月二十日、五月二十四日、五月二十六日、六月五日、九月十七日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一百五十萬元、二百萬元、二百萬元、二百萬元、二百萬元及七十萬元,約定均自借款日起至八十八年十一月四日、八十九年五月二十日、五月二十四日、五月二十六日、六月五日、九月二十七日止,分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給付,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利息依原告基本放款利率機動調整再分別加碼百分一.二五、百分之二、百分之二、百分之二、百分之
二、百分之三計算。如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詎被告程信公司乃各自如附表利息起算日起即未按期攤還,依約定被告應喪失系爭借款之期限利益,而當時原告之基本放款利率為年息百分之七.六○五,依上開約定加碼後,利息為利率分別如附表所示。是被告尚欠原告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尚未給付,為此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三、證據:提出本票五件、借據一件、授信約定書四件、放款支出傳票十件、基本放款利率變動表一件、查詢單十件、收入傳票十件、戶籍謄本三件、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一件為證。
乙、被告方面:被告程信有限公司、戊○○、甲○○、丁○○○、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一、本件被告程信有限公司、戊○○、甲○○、丁○○○、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本票五件、借據一件、授信約定書四件、放款支出傳票十件、基本放款利率變動表一件、查詢單十件、收入傳票十件為證,核屬相符,自堪信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即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茲酌定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五、據上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十五條第二項、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曾吉雄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林國龍~F0~T32附表┌───┬─────┬─────────┬────┬──────┬───────┐│編號│尚欠本金│利息起迄日│利率│違約金起迄日│違約金之計算式│├───┼─────┼─────────┼────┼──────┼───────┤│一│一百五十萬│自88.10.04起至清償│8.855﹪│自88.11.05起│其逾期在六個月│││元│日止││至清償日止│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二│二百萬元│自88.09.20起至清償│9.605﹪│自88.10.21起│逾期超過六個月││││日止││至清償日止│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三│二百萬元│自88.09.24起至清償│9.605﹪│自88.10.25起│違約金。││││日止││至清償日止││├───┼─────┼─────────┼────┼──────┤││四│二百萬元│自88.09.26起至清償│9.605﹪│自88.10.27起│││││日止││至清償日止││├───┼─────┼─────────┼────┼──────┤││五│十二萬一千│自88.10.05起至清償│9.605﹪│自88.11.06起││││六百三十八│日止││至清償日止││││元│││││├───┼─────┼─────────┼────┼──────┤││六│四十四萬一│自88.09.17起至清償│10.605﹪│自88.10.18起││││千九百零七│日止││至清償日止││││元│││││├───┼─────┴─────────┴────┴──────┴───────┤│總計積│八百零六萬三千五百四十五元,原告僅請求八百零六萬二千七百三十五元││欠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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