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審簡字第7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審簡字第7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簡字第77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又升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於105年6月14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後,補充記載「,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0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判決就被告所犯各罪均諭知有期徒刑貳月,得易科罰金,故所定執行刑亦得易科罰金,惟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後,漏未記載「,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顯係誤載,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26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王奕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亮蓉中華民國105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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