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58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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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58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584號聲請人 關淑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6年8月16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支票1紙,前經聲請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30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96年3月30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按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96年度催字第306號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附表所載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96年7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婉玉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8月24日
書記官邱飛鳴┌───────────────────────────────────────┐│支票附表:96度除字第58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關淑珍│新竹商業銀行│96年3月5日│49,260元│AA0000000│││││八德分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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