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全聲字第1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全聲字第1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全聲字第128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乙○相對人即債權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限期起訴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以95年度裁全字15586號民事裁定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依上開規定,債務人之聲請,自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邦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2月22日
書記官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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