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3年度彰簡字第570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彰簡字第57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善化佛堂
法定代理人  王水金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余黃阿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余黃阿花間請求返還墊款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04年1月2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2月11日以裁定限令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此
項裁定業於同年月17日送達該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9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李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3月9日
書記官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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