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3年度湖簡字第1229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湖簡字第122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盧漢鴻
       盧明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盧瑞麟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4年2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1,39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5,9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
3項、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9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翁仕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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