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4年度士小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士小字第254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被   告  張維豐 (已死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條定有明
文。又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
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
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文。再按依民事訴訟法
第168條規定,因當事人死亡而聲明承受訴訟,以訴訟中當
事人死亡者為限,如於起訴時當事人已死亡,則為無當事人
能力,其訴為不合法,不生承受訴訟之問題(最高法院78年
度台抗字第108號裁定參照)。
二、經查,原告對被告提起本件訴訟(訴訟繫屬之日為民國104
年2月27日)前,被告已於100年1月1日死亡,此有本院
依職權調取之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存卷足憑,則被告
顯無當事人能力,並無法補正,亦不生承受訴訟之問題,依
上說明,原告本件起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9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冠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3月9日
書記官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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