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法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法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法字第29號聲請人 劉學德 上列聲請人聲請財團法人崇義文化教育基金會組織及捐助章程修訂處分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崇義文化教育基金會組織及捐助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表。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而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是。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崇義文化教育基金會董事長,於民國99年10月25日,經第7屆第8次董監事聯席會議通過修訂組織及捐助章程第4條,為此爰依法聲請裁定為必要之處分等語,並提出法人登記書、會議紀錄、修訂章程對照表各1份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崇義文化教育基金會組織及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法精神並不相違背,亦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無牴觸,其聲請補充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傑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0年7月15日
書記官林宜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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