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72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72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7208號債權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市榮民服務處法定代理人池玉蘭債務人 羅崑嵐羅正良 之繼承人債務人 羅彼得 即羅正良之繼承人債務人 羅以樂 即羅正良之繼承人債務人 羅予馨 即羅正良之繼承人債務人 王建國王正清 之繼承人債務人 王綺均 即王正清之繼承人債務人 郝世娟郝明義 之繼承人債務人 郝詩偉 即郝明義之繼承人債務人 郝詩仕 即郝明義之繼承人債務人 郝詩蓉 即郝明義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羅崑嵐即羅正良之繼承人、羅彼得即羅正良之繼承人、羅以樂即羅正良之繼承人、羅予馨即羅正良之繼承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羅正良之遺產範圍內;債務人王建國即王正清之繼承人、王綺均即王正清之繼承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王正清之遺產範圍內;債務人郝世娟即郝明義之繼承人、郝詩偉即郝明義之繼承人、郝詩仕即郝明義之繼承人、郝詩蓉即郝明義之繼承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郝明義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肆仟伍佰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5月7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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