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3年度員補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員補字第118號
原   告  張全美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中區分署(支付命令聲請狀誤載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中區辦
事處彰化分處)即 鐘金榜 之遺產管理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扣除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促程序費用
500元,尚應補繳2,1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
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李 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10日內抗告,其餘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9  日
            書 記 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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