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員補字第118號
原 告 張全美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中區分署(支付命令聲請狀誤載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中區辦
事處彰化分處)即 鐘金榜 之遺產管理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扣除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促程序費用
500元,尚應補繳2,1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
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李 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10日內抗告,其餘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9 日
書 記 官 葉春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