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3年度港小字第107號
原 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訴訟代理人 周政甫
連弘學
被 告 吳炳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103年11月13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貳佰捌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八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九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9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陳美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北港簡易庭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以判決違背法令為限),如於本判決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
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9日
書記官蘇美燕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公示送達費無
合計1,000元